【本报广州电】(深圳商报记者李纪泽通讯员黄秀苗)记者昨日从广东省工商局获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该局近日再次发出通知,要求今后各级工商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申办从事个体经营的,从发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五费”,即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通知明确规定,要把下岗再就业和“鼓励、支持、 积极引导”个私经济结合起来。
通知规定,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申办个体和企业登记提供指导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规定不得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外设置个体私营登记的前置条件。对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优先受理,优先发照。对下岗职工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经营的,可以核发临时营业执照。
据记者了解,在此之前,广东省工商局已经规定取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下岗职工收取微机管理费、文明经营保证金、过塑费、执照框费、名称查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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