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杨 雯昨日,西安市政府对状况堪忧的西安水资源开“良方”——《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出台,防治区县水污染,保护地热水资源是其中的重头戏。
西安曾有“八水绕长安的格局”,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西安水资源日益短缺,水的人均占有量仅为全国水平的六分之一。加上污染的加剧,西安已由过去的丰水城市变成今天的资源性缺水城市、弱生态城市。由于西安部分河湖干涸断流,湿地消失,城市逐渐变得“ 灰头土脸”;加之近郊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的急功近利和本位主义,在河道开发、滩地利用、砂石管理、取水许可等方面不按法规要求进行,影响了水利管理的正常秩序。“八水”中的渭河,因上游市县排放污水的影响,在流入西安市区前已受到严重污染,加上西安每天70多万吨的未处理污水直接排放,使渭河污染严重;另外,大量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入河道,废渣、垃圾侵占河床,致使河下段遭受严重污染。
新出台的《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规定,西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利用水资源。在地下水超采区,严格控制开采,保护地下水资源。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封停单位自备井,严禁取水。对深层地下热水的开发,严格限量,在临潼骊山风景区,不得再扩大地下热水取水量;在市区二环路以内,严格控制地热水的开发。严禁地下热水与可饮用地下水混采,防止污染水源。直接取用地表水以及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取水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对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水源地设立饮用水保护区。
针对区县水污染来源,《办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溶洞等向地下排放污水。禁止用污水进行回灌。利用已建设施直接向河流或水工程内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排放量。
凡违反本《办法》的,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
据悉,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1997年颁布的《西安市地下热水资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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