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青年报》11月20日报道,近日,新疆托克逊黑山煤矿采矿权专场拍卖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开拍,这是全国首次以拍卖方式出让煤矿开采权。经过36次阶梯进价的角逐,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矿山开发公司最终以4900万一举成交,获得该矿20年的开采权。竞拍成功后,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矿山开发公司总经理党民忠对媒体说:“将按合同要求在遵守矿产资源法规的情况下,规划搞一些深加工引进先进的技术,具体方案有待于再次确定。”
因为有了广西南丹、山西繁峙等地触目惊心的矿难,以及由矿难揭出的、围绕着开采权而引发的腐败大案,笔者对这次新疆“拍卖开采权”的做法深表赞许。中国现今采矿业的遗留积弊很多,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彻底解决的,以“拍卖”的方式,将以往暗箱操作的开采权交易拿到阳光下进行,这毕竟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其意义我想并不仅限于经济意义上的。
但是,令读者遗憾的是,党民忠总经理提到的“合同”内容,却不知是什么原因,报道中没有提及。对于笔者的遗憾,有人可能会不以为然:合同内容涉及商业机密,能随便报道吗?此话固然有一定道理,但我更认为,就此事“全国首次”的典型意义来看,就国家矿产开采所涉及的资源不可再生性、开采中地质地貌的改变对环保的巨大冲击性、开采作业的高危性等诸多特殊性来看,合同中应该涉及的“国家对开采权让度范围”之类的内容,其重要性其实远胜于竞拍得手的开采权本身。就算是不宜公开报道,但起码也应该作为一个“试验文本”由政府有关部门归档,在国家今后的相关事项中,令其发挥重要的参考价值。笔者认为,正因为采矿业有着以上诸多的“特殊性”,所以我们才更应该看到,在该行业规范管理的总体建构中,“拍卖采矿权”不过仅仅解决了采矿权交易的透明化问题,更加繁重的工作还有很多。作为政府,肯定不是可以“一拍了之”那么简单。比如,相关法规的建立健全对合同的影响问题,合同具体内容在新形势下的“不合时宜”等,执行中肯定还需要不断协商完善;在20年的开采期限中,作为合同主体之一的企业一方,是人们公认的实体法人;而政府一方呢,情况似乎就并不那么简单。最基本也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当地政府是否能保证在20年时间的人事更迭中,不因“新官不理旧账”而使自己的主体资格不被“自我虚置”。要说合同,以往围绕着采矿权交易而引发的腐败,相信哪一个都能拿出合同协议之类的东西来,可最终结果呢?所以,合同内容的明确、细化、极具操作性,合同执行中“认合同不认人”的较真态度,让国家的矿山资源在文明、高效中得到开采利用,造福百姓,才是“拍卖采矿权”的最终应有之义。 马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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