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主任记者 张焕兴)11月21日,记者得知,刚刚印发的辽宁省第151号政府号,即《辽宁省绿色食品管理办法》,对开办绿色食品专营场所作了刚性规定。
据介绍,经营绿色食品的商店,其品种及数量必须超过商品总数的60%;而专卖柜必须全部销售绿色食品;而餐饮业原料中的主要品种也必须是绿色食品。
据了解,目前辽宁有绿色食品企业70家,有8大类绿色食品共计118种,参与绿色食品订单生产的农户15.5万户,产品实物总量50万吨,产值达20亿元。有6家企业的10种生产资料(饲料、肥料、饲料添加剂)获得了国家推荐的绿色食品专用生产资料认定。
《办法》中规定,绿色食品标识审批一次后只能使用3年,而且只有国家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具有审批权,标识按国家标准设计、制作,并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防伪标签。经营绿色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从绿色食品初级生产基地或绿色食品加工企业进货;不得以绿色食品名义,销售不具有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或绿色食品质量证明的产品;也不得销售已经受到污染的绿色食品;更不得以绿色食品名义,销售过期绿色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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