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公安行政复议工作会议提出提高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本报长沙11月21日电(记者翟惠敏)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和改进公安行政复议工作,开创公安行政复议工作新
局面?今天在此间召开的全国公安行政复议工作会议提出,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安
行政复议机构,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各项配套制度,努力提高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和整体行政执法工作质量和水平。
据介绍,自1999年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普遍制定了有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等各项配
套规定,行政复议工作更加规范化;理顺了公安行政复议工作体制,强化落实了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和专业队伍的建设,队伍素
质和办案质量不断提高;加大了对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力度。
会议提出,要努力提高公安行政复议案件质量,要严格办案程序;要规范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和有关材料工作。要严格
时限,明确要求,不提交的一律视为没有证据,坚决予以撤销;要坚持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申请人、被申请人意见
分歧较大的,可以有选择地开专家论证会。
公安部副部长罗锋指出,全面推进公安法制建设,要适应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进一步加强公安立法工作;要按照十六大关于加强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公安机关内部的执法监督工作。
会议还对公安执法质量考评、劳动教养审批、公安立法等工作作出部署。
湖南省委副书记胡彪,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周本顺出席会议,国务院法制办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主管公安法制工作的领导参加会议。
小资料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和实行行政救济的一种有效手段。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
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
依法办理的;
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规定行政
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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