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讯 省教育厅日前下发了《山东省民办高等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申请、审批、管理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进一步明确,社会力量办学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企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教育机构。该办法规定:申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须由举办者于每年第三季度向设学所在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提出申请,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经考察、审核、把关,认为符合设置条件的,报省教育厅审批。经批准设置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由省教育厅委托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委托其所在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省教育厅实施宏观管理与协调。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实行定期检查制度,督导、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对达不到办学要求又不能在限期内予以纠正的责令其停止招生办学。为了规范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招生宣传行为,该办法规定,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广告、简章等招生宣传材料须经其所在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其中面向全省或跨省招生的,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未经审批,一律不得擅自发布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或接管。
据悉,近年来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迅速,到2001年底,全省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已达130余个,在校生规模近10万人,成为我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的一支重要力量。(王桂利 宋全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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