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1、重点投资领域
鼓励外商重点投资交通、能源、农林牧、环保、矿产资源开发、旅游资源、中药材开发等领域,同时,加强生物工程、电子等高新技术项目的引进,开放商业零售试点,允许外商兴办外贸、电信、会计、律师、工程设计、运输、市政服务等中介机构和企业,允许外资金融机构按条件和程序批准来我市设立营业网点。
2、税费政策
对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东部外商投资企业来到我市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的,可享受外资企业的待遇。来我市投资兴办、联办、或兼并、租赁承包、收购企业及属于高科技、高附加值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允许试运行1年,试运行期间执行缓征有关税费的政策。
3、收费政策
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对涉外及地方性收费部分,有收费幅度的可区别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减收或免收。其中,经省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审定为高新技术的外来投资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半征收供水配套费、减半征收电力建设基金、免收供电工程费;来我市兼并企业,企业产权转移后,若使用原企业水、电、气设施的,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免收过户费用;外来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天然气安装费可减按标准的70%收取;对外资新办工业企业和对超过1999年基数工业用电电量或高新技术产品工业用电,在丰水期按每千瓦时0.25元执行(不含各种基金);外来投资者来我市兴办企业过程中的审计、评估、验资、咨询、公证等费用,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4、用地政策
对外来投资项目在用地方面予以优惠。外来投资企业改造使用废弃土地,报经批准,可以使用土地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外来投资者到我市兴办生产型企业,在省级重点小集镇建设的,可先办临时用地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办理完毕征用地手续;依法通过其他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费除对农民的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向省上交纳的有关费用(即征地成本费)和土地使用基础设施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同时还可以把收取的出让金等收益,经市县(区)政府批准按照用地性质全部或部分补助给土地使用者。
5、鼓励投资的有关措施
(1)外来企业自行决定企业的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财务支出、机构设置及员工聘任。外来企业的管理人员,市内企业引进的人才及家属子女,均无偿入户市内。外籍工作人员及子女在教育、就业、医疗保险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外商的私有财产及生产安全受法律保护,其税后合法收入可以兑换,汇出境外。
(2)严格执行“外资企业明白卡”收费制度和对外开放政策执行责任制。对外资企业的外方管理人员及中方工作人员在居留、签证、办理出入境证件等方面提高便利;对外资企业进行检查,应征得当地政府的同意,并出具检查通知书,执法人员须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对外投资企业实行亮证收费,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3)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和协调会议制度。
(4)企业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和允许产业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按程序报批,初步设计、开工报告不再审批。
(5)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行消费信贷;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企业及时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扩大以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或收益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对外资企业有效益、还款有保证的单个出口订单发放项目封闭贷款、打包贷款或质押贷款;对涉外劳务输出人员,凭出国任务书批件及时提供履约保证金和差旅费贷款。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突发事件、重大新闻尽在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