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八种土地买卖须公开交易
本报讯(记者李青通讯员黄辉)记者近日从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获悉,新制定的《江西省土地交易管理规定》要求,8
种土地交易应当在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这8种土地交易包括:房地产开发、旅游、商业、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 权出让(包括政府征用、收回、
收购的土地);政府储备土地的交易;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的交易(包括原行政划拨土地使
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附着物的转让出租、抵押以及土地联建、联营合作等交易);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
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人民法院、执法机关裁定、决定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取
得出让、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的首次交易〔包括出让、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
造物、附着物的首次转让、出租、抵押、交换、赠与等交易〕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依法应当进
入土地交易中心的其他土地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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