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主陈某上门讨债不成,离奇地倒在债务人门前,身受重伤。遭他人伤害,还是自己不慎摔倒?市一中院审理后按照公平原则,于近日终审判令债务人补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39.7 万余元。
债主陈某上门讨债不成,离奇地倒在债务人门前,身受重伤。遭他人伤害,还是自己不慎摔倒?警方调查认为没有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但市一中院审理后按照 公平原则,于近日终审判令债务人某装饰工程公司补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39.7 万余元。
一
陈某今年37岁,湖北人。去年1月11日上午,他到本市一家装饰工程公司催讨人民币7000 元欠款。对方只答应还3000 元,结果双方在三楼会议室发生争执。陈某很气愤,要找该公司领导,遭到几名员工阻拦。中午12时40分,陈某被发现倒在公司三楼至二楼楼梯平台。经医院诊断,他头皮裂伤,下肢软组织挫伤,第五颈椎粉碎性骨折造成截瘫,构成二级伤残。
陈某的家属向警方报案。据他本人回忆,双方争执后,他打算下楼离开,不料遭该公司员工追打摔下楼。装饰公司坚决否认,称陈某独自离开会议室,他们根本没动过手。
警方调查后没找到能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遂于同年3月16日决定不予立案。陈某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研究中心对自己伤势进行鉴定,结论为:颈椎损失符合高坠伤所致的特点,但头皮裂伤形成的原因难以明确。由于缺乏证据,在无法追究装饰公司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去年8月14日,陈某转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装饰公司赔偿。
二
今年3月1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装饰公司对陈某的损失存在过错,判令其赔偿50.3 万元。
陈某受伤原因不明,装饰公司为何还要承担主要责任呢?一审法院的理由是:从陈某摔伤情况看,原因不外乎四种:其一,被告公司员工将他打昏后扔下楼梯,或在他下楼时故意推搡;其二,公司为防陈某找领导而将他堵在会议室里,当他离开会议室时,遭员工追赶致其摔伤;其三,陈某因没拿到钱想不开而故意摔伤,或下楼时不慎摔伤;其四,陈某下楼时遭公司员工以外其他人故意伤害。
法院分析认为,陈某与公司员工争执后发生伤害,且地点就在公司办公楼,故可以排除公司员工以外其他人故意伤害他的可能;陈某不会因几千块钱而轻生或自伤,中午光线良好,正值壮年的他下楼不可能摔伤。因此,导致陈某摔伤的只能是第一或第二种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下,被告公司均具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据此,法院认定该公司应承担80%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装饰公司认为该院用推定方式审理民事案件无法律依据,于是向市一中院上诉。
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如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陈某应举证证明损害后果、装饰公司存在过错、公司行为违法性、其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但陈某只能举证证明当时曾因工程款与公司员工发生争执,并不能证明该公司对他实施不法侵害,也不能证明该公司对他摔伤有过错,因此该公司不应承担过错责任。但法律对一般侵权行为还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但受害人遭受重大损害,却得不到赔偿而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观念,判定双方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一中院认为,陈某无证据证明公司有过错,但公司也无证据证明陈某有过错。陈某在讨债过程中摔伤的,其损害后果与公司存在一定间接因果关系。他是外来打工者,生活困难,此次又受重伤,如果得不到赔偿的话,显失公平。
据此,一中院对此案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双方共担损失,基于对双方经济条件等考虑,确定装饰公司承担70%责任,应补偿陈某共计39.7 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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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06 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32 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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