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玉柱还欠我的钱呢!”史玉柱卖掉脑白金的消息传出后,来自长沙市化工机械厂的退休职工沈振山昨日上午匆匆赶到本报,手里拿着一叠文件对记者说:“史玉柱还欠我的钱呢!他现在有钱了,还是要先按照承诺和法律还债吧?!”
一笔8年前的旧债
事情还得从史玉柱建巨人大厦说起。
1994年2月巨人科技大厦动工。对于当时仅有1亿资产规模的巨人集团来说,无法承受这项浩大的工程。钱从哪里来?1994年3月15日,巨人高科技集团公司开始销售楼花,以向购买者允诺高额回报筹集建设资金。
1994年年底,沈振山当时出差到珠海,看见报纸和银行传单上购买楼花的消息,不由得动了心思。
回长沙后,沈振山当即取钱前往珠海,并于1995年与珠海巨人高科技集团公司签订了“巨人职能大厦商场铺位预付款契约”,购买了四楼15个楼花,并预付2%的订金共3万元。
房款存一取二?
按照巨人集团对外发布的《商场铺位销售细则》,沈振山必须在预付订金后3个月内付清余款,然后签订《买卖契约》,签订《买卖契约》满3年时办理物业过户手续,如果购买者认为该物业未达到要求,则巨人集团以原价格的两倍购回该物业。
“天大的好事到哪里去找?所以就决定买了。”沈振山回忆说,“而且合同里也规定,如果3个月内我不办理《买卖契约》,则3年后还可以补办。3年后仍不满意,那么巨人集团承诺返还我预付的房款,同时支付给我不低于房款的钱作为补偿。”
1997年,沈振山如期赶到珠海,准备收回两倍的投资。但是号称70层的“巨人大厦”建成的只是地下室和地面3层,巨人负债过多,濒临破产,无法偿还债务。
历史已经说明了一切:早在1995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分行就曾经在“珠银管1995(02)号”文件中明确指出:“珠海巨人高科技集团公司售卖楼花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违反国务院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扰乱了金融秩序,必须立即停止。对已收取的‘预付款’,要按3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按实际天数退还本息。”还钱要打折扣
巨人集团由于兴建巨人大厦,在内地债权人多达2000多人,长沙的沈振山只是其中之一。从1997年到2000年,沈振山打了无数次电话给巨人公司索要欠款,但是每次巨人公司的答复都是“无钱可还”。
2000年6月,沈振山再次前往珠海,并准备诉诸法律。但无论做何努力,都无济于事。回到长沙半个月后,他收到了巨人集团的回执,回执说巨人集团“将继续尽最大努力争取履行所应承担的义务”。
“要钱真是难!”沈振山显得很激动,“虽然他们答应还钱了,但是还钱的日期只字未提,我只能等候。”
2001年1月30日,珠海市士安有限公司在《珠海特区报》上打出收购珠海巨人大厦楼花的公告,称以现金方式收购珠海巨人集团在内地发售的巨人大厦楼花,收购方式有两种:一是以100%的价格收购,分两期支付,即现期支付40%,2001年年底再支付60%;二是以70%的价格一次性收购,收购时间为1月31日至2月15日。而据记者调查,珠海市士安有限公司实际上由史玉柱掌控。
“就在上个月,我收到了珠海一个公司打来的电话,说他们答应还巨人欠给我的钱。我听了很高兴,但是他们只答应还我60%的欠款,如果分两次还款的话,我就能拿回全部本金。”沈振山说,“此事已有8年了,我的利息怎么算?”昨天下午,记者按照沈振山提供的电话,拨通了珠海巨人公司的电话0756-2262299。
“我们已经申请破产,现在正在等待批准。”该公司一位姓王的先生告诉记者,他谈到当年的楼花款时说,“这不是巨人公司兑现的问题,而是由史玉柱先生筹集资金委托珠海市士安有限公司从去年2月开始收购,利息确实没有,补偿也没有,据那边的消息,已经对90%以上的客户按照公告进行了偿还,现在只剩下几十个了,你可以和他们联系,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在珠海进行处理。”
当记者按照王先生提供的0756-2266469号码打过去时,没有人接电话。利息应该计算在内
“利息应该算在内。”从事经济法律研究的湖南大学贺团涛老师认为,沈振山的要求并不过分,“支付本金和利息是合法合理的要求。”
贺团涛指出,在1995年元月4日,珠海巨人高科技集团公司与沈振山签订的协约是当时双方协商签订的,按照当时的合同法来理解,应该支持沈振山的举张。就是根据现在的合同法,巨人公司也应该还给沈振山的本金以及由此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即按照同期银行利息补偿。因此,当时双方签订的“存一取二”协议明显“畸高”,巨人公司可以要求法院进行调低。
沈振山说:“史玉柱现在有钱了,要是真有诚信的话,还是要按照协议承诺及法律规定还债吧?!”(本报记者钟秋宋 永健 实习生胡铂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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