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柏建义见习记者杨宇报道昨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杜永成盗窃汽车并进行敲诈一案,经 法院审理,以犯盗窃罪判处杜永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哈尔滨市太平区无业人员杜永成(男,37周岁)于2002年1月11日晚,在沈阳市沈河区某居民小区附近,将 居民陈某停放的价值9200余元的一辆蓝色长安牌微型货车盗走。该人从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审理,以犯盗窃罪,判处杜永成有期徒刑3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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