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达志
10月15日起正式实施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9条,被媒体称之为“人性化条款”:司法、执法部门在采取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时,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住房和用品;对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为此,税制专家钱晟教授评论说,这是一个“明确公民生存权标准”的突破性条 款,它意味着,“虽然偷税行为理当处罚,但是执法部门不能为处罚偷税行为,而剥夺了人的基本生存条件。”
该条款之所以广受瞩目,并赢来一片叫好声,是因为它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税收征管中长期以来都未能解决的“公民生存权”认定标准问题,具有不凡的意义。
法制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确保人民安居乐业和自由发展;税制建设亦概莫能外。一句话,公权机关的全部工作离不开以人为本位;法律的终极价值更是应以人为归依。因此,缺乏人性化的法规制度,既非人道,也无生命力。《细则》第59条,无论从工具层面还是从价值层面上看,都体现了法律当以人为本的精神。
然而,并非所有既行法规都是如此。最近有报道说,上海等地实施的“限制高消费令”执行情况就颇不如人意。有关人士分析认为,该法令之所以难以奏效,主要是因为司法机关和有关执法部门无力对所有相对人的高消费行为进行跟踪限制。而我却以为,表面上看这只是个技术方面的问题,实际上症结还是在该法令本身的价值层面上。如果把偶尔上饭店吃顿饭、或坐坐出租车,以及使用移动电话等等,这些现代都市生活的正常消费行为和工作手段的使用,也一概视之为高消费,那么很显然这既不合情理,实际上也很难真正执行。因而所谓“限制高消费令”,无疑就成为了一纸空文。
法律尤其是民商法,必须是人本的、人文的,是以活生生的人为最终归依的。生命之树常青,而法律则应该是那普照的阳光。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突发事件、重大新闻尽在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