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晓琳)记者近日从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获悉,从2003年1月1日起,患者在我市医疗机构申领麻醉药品将有新的规定。我市昨日也将相关的贯彻意见下发给各相关医疗机构。
1994年,国家卫生部曾颁布《癌症病人申领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癌症患者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药品)时,实行核发“
修订后的《规定》有望改变这一混乱的局面。据业内权威人士介绍,修订后的《规定》不仅增设了麻醉药品申领的准入门槛,也严格了申领的条件。同时,还将过去无限期使用“专用卡”改为“专用卡的有效期为两个月”,需续用者,必须重新申办。
我市出台的贯彻意见里,要求“专用卡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核发,发卡单位应指定专人办理,并于本月27日前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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