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的韦伟生日时拥有一辆小童车,某天在骑车玩耍时,他的右手大拇指被车链夹伤,造成右拇指末节基底部横断骨折,构成9级伤残。韦伟的双亲在与厂家南海市某童车厂交涉无果后愤而投诉,省消委会派人协调解决此事,但厂家拒不认错,并拒绝赔偿损失。为此,消委会派出法律顾问并支付所有诉讼费用,支持儿童家长起诉厂家,索赔12万多元,这是广东省首例由消委会提起的公益诉讼。
昨天(11月26日),广东省首例由消委会提起的公益诉讼在芳村区人民法院开庭。拇指损伤的韦伟状告生产厂家南海市某童车厂及销售商谭某,吸引了数十名新闻记者及上百名群众前往旁听。庭审围绕五大焦点展开辩论。
5岁儿童右手拇指是否被告童车所伤?
据原告韦伟代理人称,2001年9月,韦伟的妈妈在某商店买了一辆被告生产的童车,今年1月20日,韦伟在骑该童车玩耍过程中,由于厂方未在童车上安装全罩车链罩,致使韦伟的右拇指被裸露在外的车链与齿轮卡住,并造成右拇指未节基底部横断骨折,构成9级伤残。韦伟的两名邻居李某及夏某出庭作证,证实事发时,她们均在听到韦伟哭叫之后到达现场,发现韦伟拇指受伤,并发现童车车链上有血迹,而该童车就是被告厂方生产的。
被告则辩称,单凭证人证言,很难证明韦伟拇指受伤就是童车所为,因为在韦伟受伤害时,现场没有一个大人。被告方律师为了说明己方观点,亲自拿着一部小童车示范,说明一个小孩子在车轮高速运转时,很难将手指插入到车链中。原告方律师反驳了这一说法,称不能用大人的思维水平和能力来度量一个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孩子,韦伟的创口呈不规则形状,手指上还有油污,这一切均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说明韦伟就是小童车所伤。
韦伟受伤与童车质量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方称,被告方生产的是童车,是小孩子用的,理应考虑到小孩子的特殊需要,但被告方为了节约5元钱的成本,在生产童车时,没有将整条链条包裹起来,存在着安全隐患,因此造成小韦伟受伤,理应承担责任。
被告方答辩称,该厂生产的该款儿童自行车所配置的“F”型铁链罩符合国家《童车安全要求》,况且2001年广东质检局的监督抽检结果显示,该型儿童自行车所检项目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因此童车不存在质量问题和严重缺陷。被告方认为,在事发时,韦伟的父母均不在现场,明显存在监护失职的过错。
原告方反驳,符合国家标准,并不当然地意味着没有质量缺陷,国家标准是1993年制定的,它是最低标准,考虑到时代的需要。而被告是专业厂家,必须保证儿童使用安全。被告方厂长则指出,该厂生产的是儿童自行车,不是玩具车。在新标准出来之前,不能苛求一个生产企业超越标准生产,还是要按照国家标准来执行。
是否使用童车不当,监护人看管有否疏忽?
因该焦点为被告方提出,所以法庭由被告方先进行举证。被告方代理人指出,该厂生产的童车有使用说明书,说明书明确标示,该童车必须在成年人的监护下使用,且不能在道路上通行。此外,童车上也在明显处贴有警示内容,要求成年人必须进行监护;在包装箱上,厂方也同样警示了相关内容。韦伟之所以受伤,与其父母放任其一个人骑玩有关。不能将韦伟监护人看管疏忽的责任转嫁到厂方头上。
原告方代理人则指出,作为父母,很难24小时对小孩子进行监管,厂方作为专业厂家,在设计时应该注意到小孩子的生理特征,他们活泼好动,完全有理由去玩自行车链,厂家没有将自行车链完全包起来,存在设计上的缺陷,不是童车使用不当的问题。基于此,监护人看管上的疏忽不是使韦伟受伤的原因。
伤人童车是否由谭某商店卖出?
据原告称,致韦伟受伤的童车从芳村区某商店购买,虽然没有保留任何发票及收据,但坚称该童车就是在谭某店内所买。
谭某称南海某厂生产的童车是正牌产品,他代销时均开发票,如原告方无任何证据证明在他店内购买,他对原告方指证予以否认。
12万多元索赔依据是什么?
原告方称,韦伟住院20天,共花去医疗费412元,后续治疗费还需15000元,交通费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两被告另需赔偿原告护理费458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82580元,残疾赔偿金24774元。原告方指出,韦伟幼年致残,完全是由于该厂生产的童车在安全设置上存在严重缺陷造成的,因此要求法院判决厂方和销售人赔偿上述损失。
庭审直击
律师操作童车作证
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摆在法庭上的两辆小童车。很多旁听者指着小童车窃窃私语,都弄不清被告葫芦里卖的什么药。
庭审开始,谜底终于揭开。被告方律师为证明常人一般无法在小童车链上伤害自己的手指头,在法官允许下,来到新的小童车前,说“小韦伟受伤的是右手拇指,我们不妨假设”,他一边摇童车的脚踏板,一边将右手放在自行车链上,“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自行车脚踏板高速转圈,才会伤害到右手拇指,但事实是,当脚踏板转圈时,我们的手指是插不进自行车链条中的。而当我们能插进去时,脚踏板的转圈速度就非常慢了,不足以伤害手指。”
厂长细释质量标准
庭上,对于《童车安全要求》的条款,抗辩双方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为了说明自己厂生产的童车不存在质量问题,童车厂厂长在审判长同意下,走到童车前,向法官们解释,按照相关标准,该厂生产的为“F”型铁链罩,这种铁链罩只要长于链条10厘米;而另外一款为“O”型的铁链罩,则要求罩住链条与齿轮结合处。该安全要求上有一条特别注明条款,称采用何种标准由“工贸双方协定”。厂长认为根据标准,他的“F”型铁链罩是合格的。
厂长的解释引来原告方的质疑,代理人指出,厂长的说法不能采证,因为他的解释属于较专业的范畴,其他人无法弄清楚。
记者戎明昌陈戈实习生梁敏通讯员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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