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26日电 我国第一部专门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房价格的法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已由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完毕,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而不是企业自主定价。其上浮幅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限。
《办法》指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开发成本包括:1.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3.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5.贷款利息;6.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发企业的管理费与利润分别不得超过前4项费用之和的2%和3%。 (吴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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