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11月26日)从广州市人事局获悉,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对独生子女父母和无子女职工退休奖励和补助的办法作了修改,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人事局近日也出台了相应文件,要求从9月1日起,办理退休并符合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文件还要求,凡符合省规定退休的职工,无子女的或者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不再执行加发5%退休金和按本人工资100%发给退休金的规定。一次性奖励和补助的标准按广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番禺、花都、从化、增城四区、县级市按本区、县级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其余各区按广州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上述优待由各主管局审核,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办理。
文件对优待经费的来源也作了具体说明,由财政核拨经费或核拨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列入部门预算安排;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自行解决;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9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已按原办法落实优待的不再改变,未落实优待的应按2001年4月1日实施的《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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