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赵艳新报道高速路跨桥上突落约10公斤石块,将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范世超砸死。范世超的家属一
纸诉状将辽宁省高速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26万元。昨日,记者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获悉,此案现已审理
终结,辽宁省高速管理局赔偿范世超家属16万余元。
2002年2月7日凌晨,原告范思元驾驶桑塔纳轿车在沈大高速公路上由南向北行驶。当 车行驶至207公里处时
,一块约10公斤的石块砸碎右侧挡风玻璃进入车内,将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范世超砸死。营口市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勘
察认定,范世超死亡不属于交通事故。因而,范世超家属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辽宁省高速管理局赔偿各种损失26万元。
对此,被告辩称,本案应该适用《民法通则》的过错原则确认民事伤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被告在这起事件中没有任何
过错,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和平区法院认为,原告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被告收费,双方形成了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原告车辆在高速
公路上行驶,非因交通事故造成车损人亡,被告不能证明其履行了保障安全通畅的义务,既是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也是不履行
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范世超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法院
予以支持。因而,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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