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伊 桐)记者从陕西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上获悉,我省将制定《陕西省盐业条例》,规范盐业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公民用盐安全卫生,消除碘缺乏病。
仍有人将工业用盐卖给人食用
我省作为碘缺乏病的重病区,全省107个县市、区都属于碘缺乏地区,而食盐加碘 是有效防治和消除碘缺乏病的最佳补碘形式。但现实中有些地方对盐资源的保护重视不够;有些地方土盐生产、销售活动仍屡禁不止;有些地方存在用工业用盐充当食用盐牟取暴利、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破坏盐业管理秩序的问题等。同时,我省受私盐冲击比较严重,从1996年到2001年,全省共查获私盐2万余吨。由于私盐对我省盐业市场的巨大威胁,迫切需要制定《陕西省盐业条例》,规范盐业的产、运、销等生产经营秩序。
禁止单位个人生产销售食盐小包装袋
正在审议的《条例》草案的核心是加强食盐专营,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并对盐产品实行分类管理。草案分别对食盐的生产、批发、运输三个主要环节的审批许可作了相应的规定,并在法律责任中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规定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食盐批发实行许可制度。批发和零售食盐必须使用统一密封小包装,但食品、副食品加工用盐除外。小包装袋使用全省统一的注册商标和防伪标志,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生产、购进和销售食盐小包装袋。食盐的批发和零售应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价或降价。擅自生产、购进和销售食盐小包装袋或防伪标志的,食品、副食品加工企业将购进的包装袋食盐转让或倒卖的,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生产设备、盐产品、包装物及违法所得,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自运食盐的,可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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