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1月28日电(记者卢晶)面对一宗国有房产在拍卖过程中,被恶意串标,以低价卖给个人,浙江省浦
江县检察院为阻止国有资产流失,以原告身份,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起诉讼始自今年8月,历经三次开庭,于28日
一审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浦江县良种场所属的浦阳镇小北门巷48号房地产出让行为无效。
据法庭审理查明,2000年5月,浦江县良种场(国有事业单位)欲将所属的浦阳镇小北门 巷48号房地产进行出
让。浦江县土地估价事务所对这一地块评估价格为572551.30元,6月,浦江县浦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这宗房产
评估价为44640元,两项总计为61万余元,同时估价报告中认定估价有效期分别为6个月和1年。
今年4月,浦江县良种场在原资产评估已过有效期限的情况下,与金华市一通拍卖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浦阳镇小
北门巷48号房地产合同。并以原资产评估值为依据约定拍卖底价为62万元。5月24日,金华市一通拍卖有限公司在金华
公开拍卖这宗房地产时,由于在拍卖前竞买人洪素琴与竞买人朱小鹏、黄根富、周保林、潘卫东之间恶意串通,由洪素琴分别
支付给这4个竞买人各2.5万元人民币后,他们退出竞买。洪素琴遂以62万元的底价拍得这一房地产。3天后,洪素琴向
金华市一通拍卖有限公司缴清成交款后,与浦江县良种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由洪素琴联合另18人共同购买了浦阳镇小
北门巷48号房地产。今年6月7日,浦江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委托浦江县天正房地产估价事务所以2002年
5月20日为基准日,对浦阳镇小北门巷48号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明确这一房地产现在的价格为110.54万元。
这起案件作为浙江省首例由检察机关起诉的民事诉讼案,备受关注。浦江县检察机关认为,浦江县良种场使用过期无
效的资产评估报告擅自委托他人进行国有资产拍卖,金华市一通拍卖有限公司在明知上述情况下,仍接受浦江县良种场委托对
没有有效审批手续、尚不得处分的国有资产予以拍卖,竞买人洪素琴与其他竞买人恶意串通后以底价买下拍卖标的物,损害了
国家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被告方在法庭辩论中则提出,浦江县检察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其原告的主体
资格缺乏法律的依据。
浦江县人民法院今天对这一案件的宣判认为,此案讼争的房地产性质属于国有资产。在有关部门对国有资产负有监管
职责,但存在诉讼障碍的情况下,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为保护国家财产免遭侵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视
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有直接的、特殊的利害关系,其代表国家利益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
法》的立法精神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条件的原则性规定。
法院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确认被告间分别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房地产买卖合
同》无效。同时对金华市一通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过程中,分别向浦江县良种场和19名买受人收取的佣金共计3.72万元
依法没收,对朱小鹏、黄根富、周保林和潘卫东与洪素琴恶意串标,各非法所得的2.5万元也依法没收,并对此4位被制裁
人各处以500元的罚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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