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比学
据近日《兰州日报》报道:去年9月的一天夜晚,甘肃省某县反贪局局长在值夜班时,被酒醉后的检察长踢伤下身,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一方面是自己的顶头上司,一方面又是自己难以启齿的伤残和精神上的折磨,在受伤一年之后,反贪局长终于无法保持沉默,毅然道出实情,以寻求法律上的支持和公正处理。
检察长一脚把他的下属踢“废”了,这真是奇谈。
报道还说,该检察院的大多数人反映,他们的检察长酒后打人是家常便饭。事后,这位检察长对此事不仅没有深刻的认识,反而还振振有辞,当晚喝了酒,不知道后来发生的事情,如果是在清醒时伤的人,会承担一切责任的。
这真是太可怕了。检察长喝了酒,想打谁就打谁,在这样的检察院,怎么正常工作?
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作为一名检察长,这点法律常识不会不知道吧。难道检察长喝多了酒,就可以肆意妄为,而不用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吗?
从去年5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为期半年的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集中进行教育整顿活动。这是一项进一步提高检察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举措。甘肃某县检察院的这件事正好发生在教育整顿期间,实属顶风作案。现在我们有极个别领导干部动不动就借酒劲,撒酒风,在群众面前丑态百出,这与“三个代表”的要求格格不入。这些现象虽然只是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但如果任其发展,就会损害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严重削弱执法机关的职能。
江泽民同志在刚刚闭幕的十六大报告中强调,“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作为一名执法部门的领导干部,连酗酒后要承担法律责任这点起码的法制观念都没有,又怎么谈得上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又怎么谈得上带领全院检察官依法办案呢。一个检察院如果摊上这样的检察长,那它所办案件的公正性,不得不让人产生怀疑。
该检察长能借着酒劲,在大庭广众之下将反贪局长“废”了,其行为毋论是否构成犯罪,也是严重违反了党纪、政纪以及《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应予严肃处理。
为此,我看这位检察长也该“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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