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张惠屏陈晓薇)我市推进产业技术进步有了专项资金。记者从最新一期出版的《市政府公报》上获悉,《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指出,市政府设立产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用于推动技术进步以及鼓励企业利用高新技术或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优势传统产业。该《办法》从2002年12月15日起执行,《深圳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管理办法》(深财企〔1998〕42号)同时废止。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三个方面:一是对优势传统产业、其它产业中拥有知名品牌和产品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的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提供有偿使用资金;二是对技术改造项目的银行贷款提供贴息;三是对建立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先进技术项目提供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重点安排重大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申请资助资金的项目,应有利于推动行业整体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有利于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或者属于我市经济支柱产业等关键领域的重大项目。
根据《办法》,凡在深圳市注册且主要经营活动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或技术研究开发单位,均可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具有较强的纳税能力和偿还能力。对于一般项目,项目单位连续两年年纳税额不少于50万元;对于重大项目,项目单位连续两年年纳税额应不少于400万元(经认定的重点项目不受此限)。
市经贸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评价,并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还将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项目单位违反《办法》,发生提供虚假资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时报送报表和项目完成情况报告、不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或没有达到预期效益、有偿使用资金逾期不还等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理:3~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使用专项资金申请;暂停或停止拨付剩余的专项资金;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依法起诉,追收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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