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措施包括:
一、在申贷职工缴存公积金的范围上,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夫妻双方若有一方不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另一方只要是
共有产权人且在三区(江宁、六合、浦口)两县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的,视同在南京市缴存可以申请贷款。
二、在申贷职工身份的认定上,突破了仅限配偶的限制。夫妻双方若均不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其子女只要是属住房
保障人口计算范围且是共有产权人的,其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的可以申请贷款。
三、在第二住所承诺上,对确有困难无法提供《居住安置承诺书》的,可由借款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出具“证明”替代
《居住安置承诺书》。
四、对首付款支付确有困难,需要支取公积金作为首付款一部分的,由市房改办资金管理处出具“证明”,市经济适
用住房发展中心可按“证明”中所确定的数额作为购房人补交首付款的依据,待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商品
房买卖契约》后,购房人按规定手续支取公积金,并将支取的公积金缴至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取得补充首付款收据。
五、在个人住房贷款保险费的收取上,人保南京分公司城东支公司针对低收入群体采取了在原有保险费率的基础上按
八折收取的优惠政策。
六、在公证费用的收取上,市公证处增加了共有人同意抵押的“声明书”、委托代理人代办抵押公证的两项内容,仍
维持原收费标准不变。
七、对公积金贷款后资金仍不足的,可以配套政策性和自营性的组合贷款;对没有公积金的,配套提供商业性的贷款
,此项业务建设银行给予了积极的支持,并由其统一办理。
市房改办有关负责人强调,此次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主要是面向人均月收入在460元以下且人均居住面积在8平方
米以下的低收入家庭,以及家庭年收入在8848元以下且拆迁补偿款在10万元以下的拆迁户供应的。考虑到拆迁款在5万
元以下且无其他居所的被拆迁家庭的实际困难,政府允许其承租经济适用房,但前提是将5万元的拆迁款缴至开发单位账号,
用其本金和利息支付租金。
对于那些既没有公积金而且又没有能力办理商业性贷款的住房困难户,将考虑通过廉租房政策来解决其住房问题。(
方已文陆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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