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11月29日讯 在今天结束的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上,《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案)》获准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案在注重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原则下,仅对个别特殊人群的生育政策进行了微调,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是1989年12月3日经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3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修正。
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介绍,此次通过的修订案突出了以下五大特点:
一是注重强调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基本原则等。
二是注重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在基本保持我省现行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只对个别特殊人群要求再生一个子女的政策进行了适当微调,并没有放开和扩大生育政策和生育面。如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是注重强调以人为本,尊重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在规定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如对生育政策的微调,增加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落实绝育措施后的奖励与社会保障措施,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是注重严格依法行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是强调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处罚。如适当提高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对城镇、农村超生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均有所提高;并提高了对高收入者超生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同时,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修订案强调指出,违法生育的对象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是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不能认为交了钱就可以违法生育。
(作者:曹辉曾志媛路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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