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成都11月30日电(记者闵捷)四川省人大已经计划修改禁止艾滋病患者结婚的地方法规。
1995年8月,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
该条例在第二章第十条中规定: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对申请人所持的婚前医学检查报告进行审查,对艾滋病、梅毒、淋病病人及感染者未治愈的,不予登记。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张应兰昨天告诉记者,随着全社会对艾滋病认识的深入,省人大已准备对这一条例进行修改,包括把禁止艾滋病患者结婚的规定取消。由于法律的修改有着严密的程序,同时还需等待国家相关规定的进一步明确,所以修改报告要明年才能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记者还从四川省卫生系统和民政系统了解到,《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在同类的地方性法规中出现较早,有力地推动了四川省防治艾滋病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在人们了解到如果夫妇双方在性生活中能正确使用可靠的安全套,就可以基本避免婚内感染,在实际工作当中已经接受了多位艾滋病患者的结婚要求。
1999年出台的《卫生部关于印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中说,“应暂缓结婚”的是艾滋病病人,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请结婚,双方应接受医学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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