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谢德良)开发商迟延交房,却以房主领到钥匙就算入住为由拒绝违约赔偿。昨天,东城法院判开发商赔偿违约金28万余元。
2000年12月27日,王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协议规定,房屋交付期限为2001年1月15日前,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将每天付给王先生700元违约金。然而被告于今年3月4日才按约定履行完全部交房手续,延期付房达412天,被告应承担违约金288400元。庭审中被告承认其延期交房的事实,但认为原告于去年2月12日已领走该房钥匙,应视为房屋交付已经完成。
东城法院经 审理后认为,开发商虽然于2001年2月12日交付了房屋钥匙,但此后一段时期内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致使原告王先生不能正常使用其购买的房屋;而且本案是不动产房屋的买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动产房屋的买卖双方应办理相应的单证交接手续,不能以交付房屋钥匙为生效条件,故开发商以“原告领取房屋钥匙就视为已完成房屋交付”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依法判开发商付给原告王先生违约金288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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