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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女生怀孕两学子被除名 学校行为于法有据吗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01日08:02 北京青年报

  女大学生未婚先孕,西南某大学以违反校规“发生不正当性行为、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做出将这对相恋的男女大学生勒令退学的处罚决定

  -本期主持-

  杨灿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期嘉宾-

  袁吉亮 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秘书组

  周伟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吴鸣 北京市西城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书面)

  陈新欣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

  赵合俊 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博士

  黄德鹏 中法网维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陈雄飞 吉林大学法学博士生

  -新闻背景

  19岁的大二学生李静没有想到,当自己所在学校的医院验出她有身孕后,学校以“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将她和男友李军开除。然而这对恋人却认为学校的做法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准备将母校西南某学院告上法院。李静的男友叫李军,今年21岁,两人均是北京人。今年暑假期间,李静与本校相恋一年多的李军旅游时同住了一晚,发生了性关系。今年10月1日,李静突觉肚子疼,便到校医院进行检查,诊断结果竟为妇科病引起的宫外孕。李静便自费住进了地方医院,并做了手术。10月15日李静出院回校后即被学校通知至少要被处以留校察看的处分,男友李军被定为勒令退学,并通报全校。原来校医院将她的孕情通报了系领导,许多同学也都知道了。10月17日,学校要求李静写份深刻检查,交待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地点、次数等情节,承认犯有“品行恶劣,道德败坏”的错误。最后,学校以李静写的检查“认识不到位,狡辩”为由,于10月30日作出决定,将两人同处以勒令退学处分,并要求立即离校。学校对李静和李军处分的依据为《某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品行恶劣,道德败坏,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和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此处分依据,李静的父亲认为:孩子一时冲动做出轻率行为,作为家长既生气又心痛。但学校以“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让孩子退学,却是家长不能接受的。西南某学院一位负责人表示,对于李静、李军处理的整个过程都是合法的,是依据教委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文件执行的。目前,李静、李军已委托代理律师准备诉讼。(李静、李军为化名)

  -特别观点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重要权利,学校仅凭自己制定的内部违纪处罚条例就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其合法性令人质疑。

  -认为学生在这个阶段只能学习,不能谈恋爱,那是非常僵化的。老师应该在这方面引导和教育学生,首先要端正他们爱情的态度:你要爱一个值得你爱的人,在你的学习阶段里面,尽量不要发生这样的性关系。

  -两情相悦的单身男女,遵循爱的轨迹,用性爱表达他们彼此的最真挚的爱情,这有什么不正当呢?他们既没有亵渎性,也没有践踏性,更没有玷污性,怎么能说他们在爱情基础上的性的结合是品行恶劣、道德败坏,并在道德和品行的评价体系下说这是不正当性关系呢?

  -“非法同居”是指法律既不提倡,也不保护,既不反对,也不惩罚。我们不能用非法同居来推断人的道德、品行,更不能用非法同居来判断性关系正当与否。

  -大学生作为成年人,他应该有追求爱、追求幸福的权利,他的性权利也是取决于他自己的,学校要做的,就是对他们进行正确的教育和引导,而不是对于他们进行这种错误的惩罚。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受教育者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五十三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第四条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依照法律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议题一:学校对两名大学生的处罚决定是否合理合法?

  主持人:大学生在学校的学习过程中产生恋情,发生了性关系,导致了女方的怀孕。其所在学校制定的“学生违纪处罚条例”中有一项:“品行恶劣,道德败坏,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和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因此学校对他们进行了勒令退学的处理决定。学校制定这样的规章制度有没有法律依据?学校对两名学生的处罚决定是否合理合法?

  周伟:任何一个单位都有权制定内部的管理规则,但前提是该规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自主的制定规则应有一个底线,就是一种道德和价值的规则。比如法律上虽然禁止他们这个年龄的学生结婚,但是并没有禁止他们恋爱,或是禁止他们发生性行为。学校在这里面就有一种价值取向的问题。学校作为一个教育机构,肯定鼓励一种高尚的道德,比如学雷锋;还有一种就是基本的道德,包括不要偷窃、抢劫。要违反这种基本的道德,通常就违法了。现在要说的是,第一,这种性关系肯定不是一种高尚的道德,但它是不是冲破了道德的底线?第二,就算学校不赞同学生发生婚外性行为,是否一定要禁止?第三,是否学校禁止了,就一定要给予学生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的处罚?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也反对学生的婚外性行为,但如果发生了,我们应该给予关爱,而不是用开除毁了你的前途。况且,这种处罚和他们的行为之间也并不能寻求一种道德和价值上的平衡。

  吴鸣: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重要权利,学校仅凭自己制定的内部违纪处罚条例就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其合法性令人质疑。对公民的宪法权利进行限制,并非是任何规范性文件都能做出的。出于管理的需要可以制定校规校纪,但首先应当合法,还应当合乎情理。两名学生因恋爱关系在校园外发生性行为,作为在校学生虽有不妥,但此事毕竟是两个成年公民的私生活,而且也未对其他人构成妨害。只要该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损害他人的利益,学校就不应过多干涉。

  赵合俊:学校让这两名学生退学是违法的。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3条就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学生发生了哪些情况可以勒令退学,可以开除学籍。没有提到不正当的性行为,也没有提到品行恶劣,道德败坏。所以说学校根据一种违法的条文对学生进行处理,肯定是违法的。

  主持人:如果学校作为管理者疏于管理,其他学生也效仿这样的一种现象,一个学校出现很多未婚妈妈,大家肯定会认为其教育管理出现了混乱。因此,如果没有具有警示性的惩罚措施,光是进行引导,是否会导致管理力度不够?

   陈雄飞:为了学校的管理,为了杀一儆百,学校必须这样做。我个人猜想,可能这才是学校对两名学生作出勒令退学的真实动机。以管理的名义牺牲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我不知道到底是对教育的负责,还是对教育的亵渎。在中国古代社会,管理机构通常不谈管理,只谈“驾驭”。民主社会下,法治社会下,以“驾驭”的观念理解和实施“管理”,这是否有违民主和法制的要求呢?

  陈新欣:认为学生在这个阶段只能学习,不能谈恋爱,那是非常僵化的。老师应该在这方面引导和教育学生,在学习阶段尽量不要发生性关系。此外,现在学校中可以有自动售避孕套机,教育学生怎样避孕。学校应以教育为主,而不仅仅是惩罚,那样做是不适合现代教育的理念的。

  袁吉亮:在我们进入21世纪,向文明、法制、民主社会前进的大趋势、大背景下,在高等教育战线上,还出现这种事情,说明了我们的教育管理的滞后,这是一个悲剧。这两名学生没有损害社会,没有损害他人,只是由于一时的不谨慎,不检点,或者是经验不足,出现了损害自己的事情,这已经是悲剧了,这个悲剧学校是有责任的。出现这个悲剧后,学校却以所谓的规章,把他们开除了,剥夺了他们进一步受教育的权利,剥夺了他们进一步发展的权利,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说,在高学历的社会当中,剥夺了他们的生存权。

  -议题二:学生恋爱过程中发生性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的性行为?

  吴鸣∶不正当性行为一般指以金钱与性交换为目的,脱离爱情基础的性交易行为,如卖淫嫖娼行为,或者侵害他人利益与有配偶者发生性关系以及违反国家法律、社会伦理道德的性行为。学生在恋爱中发生性行为不应属于不正当性行为。

  周伟:学校对学生性行为是否正当的评价标准是什么?道德准则和价值取向是什么?用一种陈旧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来评价,你可以认为是不正当的,但是这种认为是错的。

  陈雄飞:人们一般认为,只有婚内性行为才是正当的,应该明确,性与婚姻并不等同。婚姻并不是性的允许,只是性的法律公示。结婚与否,与性的正当与否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因此我们不能用结婚与否来判断性关系正当与否。

  主持人:说到男女未婚同居,人们会想到一个特殊的词——非法同居。某些人会认为:既然是非法,那就是不合法,既然不合法,那就是违法,那就是品行恶劣、道德败坏,就是不正当,“非法同居”其实就是“违法同居”。这种看法是否正确?

  陈雄飞: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逻辑上,抑或是在事实上,“非法”都不等同于“违法”。所谓合法,指的是法律所倡导的、法律要保护的,在价值上给予积极评价的;所谓违法,指的是法律所反对的,法律要惩罚的,在价值上给予否定评价的。在“合法”和“违法”的领域之外,还有一块领域,那就是“非法”。“非法”指的是法律既不提倡也不反对;既不保护也不惩罚;既不赞扬,也不否定。换言之,“非法”与法律无关,法律听之任之。“非法同居”不是合法同居,但这并不是说非法同居就是违法同居,就是法律所反对的、要惩罚的、要给予否定评价的。我们不能用非法同居来推断人的道德、品行,更不能用非法同居来判断性关系正当与否。

  -议题三:在这次事件中,学校是否存在教育不得力的过错?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将此事件完全归责于学生,是否合理?

  周伟:两名学生出了这种事情,学校是有责任的,就是学校教育不当。本来就是你的教育有过错,你就应该考虑去怎么样弥补,然后使此事得到妥善的解决,避免这样的事情再次发生。学校作为教育者,要教育学生懂得尊重别人的权利,包括隐私权,学校首先就要尊重别人的权利。

  吴鸣∶学生怀孕事件,不能完全归责于学生,学校也存在教育不力的问题。

  陈新欣:大学时期正处于一个性活跃期,如果没有非常好的引导,想控制性行为的发生是不容易的。从国外的资料来看,初次性行为在很多的国家都是十六七岁,而且他们都是在从小就进行性教育的情况下知情的选择。瑞典的性教育非常成功,在学生7岁时就开始进行性教育,到了中学生的时候,就可以公开谈论使用避孕套的问题,到了16.4岁,他们就有第一次性的关系,但是20岁以下的少女怀孕率几乎没有,社会平均堕胎率才0.6次。我曾经采访过一个22岁的美国留学生,他说他13岁的时候对性就了解了,但是到了18岁才发生第一次性关系。他说,我觉得我自己不成熟、不能承担后果的时候,我可以控制自己。而在中国,很多青少年对性的认识都是稀里糊涂的。本案中的两名大学生的行为说明他们受的性教育太差,无论是老师还是父母,在他们成长过程中,可能都没有对他们进行过这方面的教育。我觉得学校应该负点责任,社会也应该负点责任。

  -议题四:学生与学校是何关系?学生对学校的处分不服,可通过哪些途径维权?

  袁吉亮:在社会的民主法制大背景当中,在社会进入了商品经济的社会中,应该摆正学校和学生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学生是主体,民权的主体,学校是为学生服务的,学生是接受教育这个商品的,学校为学生提供各方面的知识。

  赵合俊:我认为性还不是隐私权,更主要的是一种性私事。具体到本案,校领导根本没有惩罚的权利,这是个人的事情。学生跟学校首先是一种合同的关系。学生之间发生性行为没有违反合同,所以说学校如此处理是不对的;另外一种是管理的关系,但是学校没有权利在这方面进行管理,从这方面来讲,学校的做法也是不合法的。

  周伟:学校和学生之间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但是这种管理,就是要教育,要关怀,而且教育应该是很人性化的,你必须把学生当人待,而不是课题。因此尊重学生的尊严和各项权利,就是教育者的最好的教育手段。

  主持人: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教育大纲》里其中有一条原则是教育和管理相结合,严格要求与热情关怀相结合。可是现在大部分学校,严格要求有余,热情关怀力度不够。学生对学校的处分不服,可通过哪些途径维权?

  黄德鹏: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吴鸣:当一个公民受到不公正待遇时,他最后可寻求的保护途径应为司法救济途径。而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学生与学校既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是单纯的行政隶属管理关系,所以学生既不能提起民事诉讼,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学生对学校的处罚决定不服只能向教育部门申诉,可见现行法律对于学生的保护力度是不够的。

  -议题五:校医的作法是否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

  吴鸣∶校医将学生怀孕的情况如实向学校领导反映,行为本身并不构成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毕竟学校制定的“学生违纪处罚条例”中有相关规定。

  黄德鹏:《医务人员行医规范》第三条第五款专门有规定,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漏病人隐私和秘密。显然这个医务工作者是把这个女孩儿的个人隐私作为工作向领导汇报了。这就违反了医务人员的医德了。

  周伟:第一,医生本身是负有保密的义务的,但是校医本身又是一个教育者,因此他和学院的某领导说你们的一个学生有了这样的事情,作为一个教育者,本身并不一定受到道义上的谴责,但是不应该宣传。第二,学院领导在处理这个涉及到学生隐私的问题时应该懂得学生的权利。具体到本案,学校在这方面肯定是有过错的。

  -议题六:本案引发的社会思考

  黄德鹏:学生在校期间谈恋爱,进而同床共枕,这点我不提倡。但他有这个权利,也没人能处罚得了。学校应该怎么管理又不至侵犯他的隐私?我认为学校应当严守学校毕业的门槛,你也可以谈恋爱,但要以学习为主业,以恋爱为副业,学校毕竟是一个学习的地方。

  周伟:就我所知,大部分的高校的学生守则可能还有类似“道德败坏,不正当性关系”的语言,所以说这个案件的意义,不仅仅是两个大学生的问题,是我们应该反思一下,我们应该如何改革我们的高等教育,我们该如何对学生进行一种道德上的教育?

  袁吉亮:希望校方能够尽可能地挽回这种不幸,弥补这两位年轻人的悲剧,而且使他们的家长得到满意的结果。学校领导层不要为了自己的脸面、校规等所谓因素而一错再错下去。我们国家这二十年来,尤其是1992年以后,在立法上对于人权的保护水平是不低的。而行政管理法规则相对滞后,仍具有过去那种很浓的不尊重民事权利、片面强化行政权的特点,而依据行政法规所制定的各个行业的、学校的、事业组织单位的内部规章,问题就更大了。通过这个事情,也可以看出一些学校的管理规章严重地和法律相抵触。

  陈新欣:大学生作为成年人,应该有追求爱、追求幸福的权利,他的性权利也是取决于他自己的。学校要做的,就是对他们进行正确的教育和引导,而不是对他们进行这种错误的惩罚。

  -文稿统筹/本报记者王晓东

  本版所议话题仅代表嘉宾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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