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2月1日电(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卢晶) 当浙江省浦江县一处国有房产被恶意串标、低价出让给个
人,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时候,原浦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已在县级机构改革中被撤销,成为县财政局的一个国资综合科,不
能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于是,当地检察院为维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在民事讼诉过程中,从原本承担监督职能的司法机关一
变而为“原告”,承担起诉重任。
一方面是国有资产的流失需要遏止,一方面是作为监督者的检察院“启动”司法程序后,面对的是自己监督自己的“
尴尬”,由此引发出一系列新的话题。
上百万的房产竟用62万元“埋单”
今年5月27日,浙江省浦江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傅国方等人了解到浦江县良种场将本单位一处价值上百万
的房产以60万元左右的低价拍卖给个人,顿生疑窦,立即开展调查。
通过询问当事人,调取有关书证,检察机关查明了如下事实:2000年5月,浦江县良种场(国有事业单位)经过
批准,准备出让所属的浦阳镇小北门巷48号房地产。5月24日,受浦江县良种场委托,浦江县土地估价事务所对面积为977.05
平方米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572551.30元,并说明此估价报告自估价日起6个月内有效。
6月7日,浦江县浦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又对这一地块上两幢建筑面积共为1301.24平方米的砖木结构房屋进行评
估,评估价格为44640元,并说明此评估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以上两项合计,浦阳镇小北门巷48号房地产的价格为61
万余元。
今年4月,浦江县良种场在房地产评估已过有效期限又没有重新评估的情况下,与金华一通拍卖有限公司签订了拍卖
这块房地产的协议,并以过期失效的原房地产估价62万元为拍卖底价。
5月24日,金华一通拍卖有限公司在金华拍卖这块房地产。由于在拍卖前竞买人洪素琴与竞买人朱小鹏、黄根富、
周保林、潘卫东恶意串通,由洪素琴支付给朱小鹏、黄根富、周保林、潘卫东这4个竞买人各人民币2.5万元后,他们退出
竞买,没有举牌竞拍,结果洪素琴以底价62万元拍得这块房地产。后因检察机关介入调查,而未能办妥过户手续。
今年6月7日,浦江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委托浦江县天正房地产估价事务所以今年5月20日为基准日
,假设该房地产原拆原建和旧城改造使用最为有利,采用市场比较法结合拆迁评估,明确这块房地产现在的价格为110.54
万元。
谁有资格为国有资产流失当“原告”
浦江县检察院认为,浦江县良种场使用过期无效的资产评估报告擅自委托他人进行国有资产拍卖,金华一通拍卖有限
公司在明知资产评估报告已经过期失效,仍接受委托对没有有效审批手续、尚不得处分的国有资产予以拍卖,竞买人洪素琴与
朱小鹏、黄根富、周保林、潘卫东恶意串通,并以底价买下拍卖标的物,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违反
了国家的法律和有关规定。
为维护国家利益不受非法侵犯和社会经济秩序不受非法扰乱,浦江县检察院于今年6月12日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这一房地产买卖的民事行为无效,依法制裁被告浦江县良种场、金华一通拍卖有限公司、洪素琴的民
事违法行为。
今年8月5日以来,浦江县人民法院三次开庭审理这起浙江省首例民事公诉案件。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检察机
关是否有资格为国有资产当原告。
3位被告的代理律师异口同声地对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提出异议,认为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检察机关有民事诉讼权,
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势必影响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所以浦江县检察院无权对此案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驳回检
察院的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方的意见,代表浦江县检察院出庭的检察员傅国方反驳说,检察机关直接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虽然在部门
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符合宪法精神。根据宪法关于“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
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精神,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
督机关,对侵害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提出起诉,完全符合宪法精神,是宪法权威性在民事司法活动中的
具体体现。
他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明确检察机关具有民事起诉权,但是也没有规定检察机关没有民事起诉权,更没有限
定检察机关只有刑事起诉权,所以检察机关完全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形式来保护国家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关于“监督者当原告”的假设
浙江省法律界资深专家储普丰认为,浦江国有资产流失案提出的更深层次的问题,也许还不仅仅在于检察机关能不能
当原告,而是在制度上如何保证司法公正。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在公诉和民事自诉案件中,都是
监督者。检察院在浦江国有资产流失这类案件中,代表国家起诉时,它的监督职能如何体现?检察院起诉,使监督者变成了原
告,那么,谁来监督原告?
储普丰认为,任何一种行为,在法制国家中,都要受到监督。如果全靠检察院自己监督自己,法律制度的监督环节就
出现了空置现象。如果被告败诉后,就无法再把检察院当作一个监督部门来申诉。再有一个假设,如果法院判原告败诉,检察
院如何为自己抗诉也是一个新问题。检察院是一个国家拨款单位,检察院败诉后,诉讼费由谁承担?检察机关能否负责赔偿被
告的损失?如果被告是非国有资产的受益者得不到赔偿,这种诉讼又是不公平的。
储普丰认为,实践为我们弥补法律制度的缺陷提出了紧迫性的课题。他说,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除
了刑事案件中的自侦案件并且限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才能由检察机关“启动”司法过程外,只能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监督
,这是一种被动的监督。在司法过程中,应是先有司法过程,后有监督过程。而在浦江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中,检察院以原告的
身份先“启动”了一个司法过程,从而使监督陷入了“尴尬”境地。
储普丰对此案的证据转移也提出了不同看法。他谈到,虽然竞买方“串标”行为破坏了竞争机制,是一种垄断行为,
违犯了国家法律。但检察机关取证的过程,是用“公权”介入了“私权”。根据西方法律学上“毒树之果”理论:如果树是毒
的,果也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检察机关把在刑事案件中取得的证据用于民事案件,破坏了民事讼诉的平等性。
如何弥补法律的“缺环”
不少司法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成为原告的标准是与讼诉事实有直接利害关系。检察机
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不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起诉的背景是国有资产在一些地方缺乏明确的管理主体,在国有资产
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当原告也是迫不得已的事情。
他们提出,解决这个问题是一项系统工作,长远的根本的策略在于理顺国有资产的行政管理体制。我国目前没有完整
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局也没有明确的授权,造成了管理虚置。而且,现存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比如财政与土地
管理部门,也缺乏对资产的动态管理效能。必须走中国特色的国有资产管理道路,除了专业部门授权管理外,土地和财政以外
的国有资产,包括有形与无形的资产,均由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管理权限,这样才能解决财政形态转变后的管理问题。还有土
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土地动态管理问题,需要建立一个完全的国有资产登记、转让、出售、收购的体系,明确负责主体。国有资
产管理依据的是优先于政府行政法规的国家法律,以防止法规之间互相掣肘。当国有资产发生流失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局起诉
来捍卫国家利益。
一些专家也认识到,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一个过程,在现阶段,作为过渡时期的对策,可以授权检察院承担一部分“不
管部”的功能。当检察院处理这类问题时,由人大对检察院进行监督。同时,检察院并不是对所有国有资产流失案进行起诉,
可以紧缩在除国家持股以外的有形或无形的资产,集中办重大的、有影响的案子。(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突发事件、重大新闻尽在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