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今天上午公布最新疫情:目前广东省累计报告艾滋病感染者3640例,其中艾滋病病人139例,死亡48例,感染者和病人双双位居全国第四位。专家估计,广东实际艾滋病感染人数已经超过2万人。
-艾滋病在中国流行情况已十分触目惊心。2002年6月30日,全国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34581例,其中艾滋病人1973例,死亡963例。
本报今天上午消息 记者廖怀凌报道:今天是第15个“世界艾滋病日”,主题是“相互关爱,共享生命”,广东省卫生厅、广州市卫生局和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协会在中华广场和人民公园举行大型的艾滋病义诊和咨询。
广东省自1986年发现首例输入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来,艾滋病病毒感染例数逐年上升,尤其是1996年首次从本省静脉吸毒者中检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后,感染例数迅速增加。
统计发现,广东省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者主要集中在珠江三角洲,并正从珠江三角洲向两翼扩散,从高危行为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病毒感染者的职业分布由高到低为:无业人员、农民、工人、个体户、商人、干部、司机、海员、服务员、儿童和其他。
专家分析,五大原因导致艾滋病在广东的蔓延:一是吸毒传播艾滋病形势严峻;二是卖淫嫖娼活动屡禁不止;三是性病发病率高居不下;四是流动人口较多;五是人们的性观念发生变化,非婚性行为和多性伴的现象不断增多,性行为的年青化等都加快了艾滋病的传播。
专家同时指出,艾滋病是完全可以预防的。因为艾滋病主要通过血液、性接触和母婴三种途径传播。只要严格管理好血液及血液制品,确保用血安全,做好医疗和特种行业(理发店、美容院、洗脚房等)的消毒管理;采取有力措施阻断母婴传播;人人做到洁身自爱,遵守性道德,远离毒品,艾滋病就不会猖狂肆虐。
控防艾滋病面临两个法律问题
1、艾滋病病人可以结婚吗?
现实问题已经与现行法律发生了碰撞
北京今天消息《法制日报》今天载文提出:艾滋病预防控制应解决两个法律问题。
报道说,日前,一帧贵州某“艾滋女”和她的丈夫手捧结婚证书的照片登在了报纸上,一时间被各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事件,终于由问号变成了句号。那位“艾滋女”是幸运的,她不仅得到了一位健康人的爱,而且婚姻得到了法律程序上的认可。这种幸运不是每个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都能得到的。
报道说,根据《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卫生部1986年公布的《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等的有关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被法律列入了暂缓结婚的范畴,但鉴于艾滋病在当前的不可治愈性,以及感染者终身携带病毒并具有传染性的特性,实际上在法律层面上也属于不许结婚的范围。
报道指出,而在现实生活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婚姻问题已经与现行法律发生了碰撞。之所以出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健康人结婚的事例,其根据应该是卫生部1999年发布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这个意见规定:“艾滋病病人应暂缓结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请结婚,双方应接受医学咨询。”令人不解的是,艾滋病病人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传染艾滋病病毒上是没有区别的,都具传染性,但为什么前者为暂缓,后者只是接受医学咨询?这样的规定是不是与母婴保健法有所冲突?
有关专家认为,应该对婚姻法、传染病防治法和母婴保健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对艾滋病做出特别规定,不应让人感到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这个问题上的模糊。
2、“干预措施”应有法律规定
不能对针具交换及使用安全套设置障碍
报道说,当前国际社会通行的艾滋病防治策略是,直接针对高危行为的“干预措施”和针对更广泛人群的宣传教育。高危行为指的是吸毒、卖淫等行为,“干预措施”就是针具交换(政府为静脉吸毒者提供清洁针具,换回已用过的针具)、美沙酮替代疗法、100%推广使用安全套等措施。
我国为了阻断艾滋病病毒在吸毒人群中传播,针具交换和美沙酮替代疗法的试点工作正在进行当中。在艾滋病预防史上,针具交换和美沙酮替代疗法已被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是有效遏制艾滋病在这一人群中蔓延的良方。为此有专家建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应增加预防艾滋病的内容,以及实行针具交换和用美沙酮替代等的内容。
报道指出,我们不能戴着“有色眼镜”去看待防治艾滋病所应采取的“干预措施”,并为其设置各种障碍。有权威人士指出,如果从现在开始实行强有力的“干预措施”,那么就有可能减缓艾滋病的快速上升势头,到2010年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数量控制在150万人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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