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大焕
12月1日“世界艾滋病日”前后的一段时间里,贵州艾滋病毒携带者小琴及其男友小明的婚事,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新闻。许多人对此表示了热烈的赞同,并认为这是社会宽容与进步的体现。
但是,绝大多数媒体仅围绕着“法律和医学是否允许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毒携带者结婚”,以及允许他们结婚是否是社会宽容和进步的体现等问题来做文章,而对于当事人婚后如何治病、钱从哪里来、如何生活、如何与家人、与社区周围的人们和谐相处,如何防范传染等等诸多对当事人非常重要的问题,却几乎没有人提及。
而艾滋病毒携带者的结婚是否牵涉到私权与私权的冲突、私权与公权的冲突等深层次问题,基本上更是无人过问。
据称,对于艾滋病毒携带者的结婚、生育问题,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但是医学专家说,艾滋病毒的母婴传播率高达15%-40%,目前的医学手段尚不能百分之百地避免母婴传播。那么,这样的冒险是否有必要予以制止?这是不是对未来孩子的一种不负责任?明知有风险,偏向虎山行,是否也是对未来孩子健康权的一种侵犯?从理智上说,我也不太赞同艾滋病毒携带者和健康人结婚,这里也牵涉到健康人和病毒携带者的私权冲突。
艾滋病毒携带者的结婚、生育自由是私权,健康人的健康权也是私权,两者是完全平等的。但是,既然法无明文禁止,作为成年人,他就有自己选择的权利和能力。这样的权利和能力包含了对未来各种风险的责任担当,人们没有理由阻止。
可是话又说回来,这样一种自由选择的权利,应该包含当事人对自己未来责任承担的充分能力。比如说,万一健康者也因此感染了病毒,那么,原来只要治疗一个人的,现在就需要治疗两个人了,高昂的经济负担是自然而然要加倍的,还不说带给家人、朋友的心理负担了。如果到时候他们没有相应的经济能力,这种经济责任自然又要转嫁给其家人、朋友和社会。这里就多多少少牵涉到私权和“公权”的冲突了。
当然,除非私权对公权有直接的、现实的、迫在的威胁,否则,我们应当毫无疑问地将公权让位于私权。但作为当事人,是否也有必要考虑自己的选择可能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威胁呢?
因此,艾滋病毒携带者的结婚自由即使不为法律所禁止,也应该有某种自觉的道义要求。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突发事件、重大新闻尽在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