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耕身
备受媒体关注的贵州“艾滋女”日前终获结婚证书,并将于近日前往北京完婚。但据11月24日《江南时报》消息,江苏民政部门明确表示,该省目前暂时不会向这些有结婚愿望的艾滋病患者开绿灯,并且到目前为止,江苏省民政部门也没有收到过一例艾滋病患者提出的结婚申请。另外据11月21日中新社消息,广东卫生行政部门也曾就此表态,称广东省从来 就没有禁止艾滋病人结婚。
在艾滋病患者到底能否结婚的问题上,贵州、广东的态度与江苏的态度截然相反,这是个颇有意思的局面。依照评论者的说法,给有结婚愿望的艾滋病患者开绿灯,乃是珍视生命的重要举措,是对个体生命尊严应有的尊重和维护。那么据此说法,江苏的做法就一定不是对生命的珍视以及对尊严的维护了吗?怕也说不过去。
大家都注意到了,黔粤二省允许艾滋病人在某种条件下成婚的理论依据,来自《婚姻法》之规定,以及由卫生部下发的《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其中《婚姻法》规定,只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才不能结婚,所以“不属此列的病人结婚,民政部门不限制”。而在卫生部下发的《通知》中则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请结婚,双方都应接受医学咨询”。然而有趣的是,江苏省明确表示不可能为艾滋病患者开绿灯的理由,也是源于上述相关法规。“江苏省民政厅社会福利事务处负责人称,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不允许结婚的;但这并不表示不在‘禁婚’之列的艾滋病患者就允许结婚。”
法律法规是一样的,为何在实施中却出现了两种完全相反的结果?如果是地方性的优惠政策,那么有所区别,或可接受,但艾滋病人可否结婚事涉公民权利,岂可莫衷一是?法律只有一部,其赋予公民的权利,在可与否上面,应该是惟一的,那么在这方面,地方法规的界定也必然是统一的,而不应当像现在这样相互矛盾、相互冲突。
对于艾滋病人到底能否结婚,我不想置喙,毕竟我不是法律专家。而我也确信各地不论如何办理,开红灯或绿灯,都有他们的理由,都无疑是慎重的。我只想说出我的困惑。事实上,这种困惑也不仅仅出在艾滋病患者可否结婚一事上。不久前吉林省立法,承认独身女子也有生育的权利,消息甫一传出,各地的反应也与吉林大相径庭,陕西、湖南、四川、天津、北京、河南、广东等地计生部门均表示不会出台相关法规。同样事关公民权利,吉林的立法不能不说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但显然也不能说其他各地断然说“不”就毫无道理。还是那句话:为什么会这样?而怀有这样一些困惑的,想来不止我一人吧。
各地对法规的不同解读,以及它们所表现出来的截然不同的规定,未必不是同一个国家的公民在国民待遇方面面临的不公。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突发事件、重大新闻尽在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