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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昨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02日09:15 天津日报

  记者张新民

  本报讯 购房消费者可以放心大胆买房了;对购房消费者十分有利的《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从昨日开始正式施行。

  该《条例》对商品房建设、交付使用、销售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保护消费
者合法权益的具体办法和对违法者的具体处罚措施。

  该《条例》明确,为保证工程质量,商品房开发建设应当分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施工和进行竣工验收。违反此条者,将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则视为违法,将处以罚款10万元以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不能安全使用的,购房人有权退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例》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或者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并可处已收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该《条例》明确,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面积误差处理方式未做约定的,面积误差比(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含百分之三)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时,购房人有权退房。购房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购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购房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购房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购房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含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人补足,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购房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含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购房人,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购房人。

  该《条例》还规定,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不得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之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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