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贾晋璇 赵晓波 记者 韩云鹏)日前,一起侵害“阳光权”案在市法院审结。某开发商因建造的楼房遮挡了周围民宅的阳光,被判赔偿。法院还首次以遮挡阳光的窗面积来计算赔偿金额,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借鉴。
任女士家住宾州镇奋斗街。1999年8月某公司在任女士家南侧建了一栋高21米的楼房,距任女士家只有14.95米,任女士家终日不见阳光。任女士认为,该公司侵犯了自己的“阳
宾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所开发的高楼遮挡了任女士家的阳光,现场勘察事实存在,该公司应予以赔偿。该院还认为,由于目前没有关于遮挡阳光赔偿数额的细则,经审理,决定以遮挡窗户的面积为准,每平方米赔偿500元。任女士的被遮窗户面积为15.52平方米,故判决赔偿7760元。
该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到市中院。法庭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合理准确,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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