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和合法收益受法律保护。前天下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该条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突破了企业所有制和企业组织形式的界限,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则指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主要负责人) ,并针对中国加入WTO后面临的新的经济形势,规定相关条款,反映出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公平竞争的立法精神。
根据条例,企业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的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得中止企业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财产及其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向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企业摊派财物。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非法限制外地产品或服务进入本地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听取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意见和建议。
禁止以非法拘禁或其他非法限制企业经营管理者人身自由的方式解决经济纠纷;未经法律规定的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入或搜查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工作场所和住宅。
又讯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等法规。会议决定任命文海英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本报记者 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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