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讯刚刚闭幕的陕西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新《条例》规定,凡是公民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而负伤、致残的,由负伤致残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当地政府负责安排医疗、劳动和生活。
《条例》规定,对维护社会治安,保卫,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而牺牲的,由省政府授予烈士称号,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家属进行抚恤。公民 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负伤、致残的,由负伤致残人员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医疗、劳动和生活。其医疗、误工、生活补助等项费用,由查处该案件的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责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承担;违法犯罪行为人无力承担或在逃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解决,不足部分由县(区、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负伤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因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负伤的公民,各医疗单位应当无条件地先行抢救。嫣然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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