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日电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今日公布了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颁布的《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
采访的规定(修订版)》,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方便台湾记者进行新闻采访,加强海峡两岸新闻交流,以加深两岸人民的相互了解,促进两岸关系发展,推
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来祖国大陆采访的台湾记者,是指正常出版和发布新闻的台湾地区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
视台、网站等新闻机构的记者、编辑(包括摄影、录像人员等)。
第三条 台湾记者的采访工作由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台办)主管。
第四条 台湾记者须提前十个工作日提出采访申请。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来北京市采访,由国务院台办新闻局
受理、审批;申请到其他地区采访,国务院台办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和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台湾事务办公室受理、审批。
台湾记者申请时应逐项详细填写《台湾新闻记者回大陆采访申请表》,并加盖公章。经审批同意后,持国务院台办新
闻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签发的《台湾记者采访审批同意书》传真件办理入境手续。采
访时间每次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 台湾记者凭《采访证》采访。
台湾记者到北京市采访,凭入境证件到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记协)申领《采访证》。到其他省、
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采访,凭入境证件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台办申领《采访证》。
台湾记者获准进行跨地区采访,凭入境证件到采访第一站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或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台办申领《采访证》。
《采访证》为一次性证件,逾期作废。台湾记者进行采访活动应主动出示《采访证》。
第六条 台湾记者采访,由中国记协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负责接待。接待单位
应事先将采访内容告知被采访的单位和个人,征得其同意。
第七条 台湾记者采访应按批准的采访计划进行。延期采访须向原审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获准办理延期采
访手续后方可进行采访。
台湾记者在北京市采访而要求增加采访项目的,向中国记协申请,在其他地区采访而要求增加采访项目的,向当时所
在采访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申请。
第八条 台湾记者因采访需要携带广播、电视、摄影等器材入境,应持中国记协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开具的《器材通关批准书》和保函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境手续,并于出境时原物如数带出。违者,由有关
部门照章处理。
第九条 台湾记者采访应当遵守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不得歪曲事实,制造谣言,或以不正
当的手段采访报道。
第十条 经批准进行正常采访活动的台湾记者,受国家法律保护;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不得
进行与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以探亲、旅游等名义入境,未按规定办理采访手续和未领取《采访证》的台湾记者,不得进行任
何形式的采访活动。如有违反,将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罚,触犯法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台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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