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日电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发言人2日就公布实施《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修订版)》发表谈话。全文如下:
1996年12月,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颁布了《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颁布实行,对于推动两岸新闻交流,方便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进一步方便台湾记者来大陆各地采访,加强海峡两岸新闻交流,促进两岸关系发展,国务院台办决定对“规定”进行适度修订。这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进一步下放审批权,减少环节,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之初,由国务院台办统一审批。后来,由于来大陆采访的台湾记者日益增多,为方便台湾记者,提高申请审批效率,从1994年起,国务院台办将台湾记者采访审批权下放到上海等4省、市台办;1997年又进一步下放到包括上海等在内的13个省、市台办(含深圳市)。此次修订,下放台湾记者采访审批权的幅度之大,超过前几次。从明年1月1日起,台湾记者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采访,国台办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以及深圳市台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受理、审批;国台办只受理、审批台湾记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访和到北京市采访的申请。
二、简化台湾记者《采访证》的申领手续。此次修订,与下放审批权相配套,进一步简化了台湾记者《采访证》发放层次,方便台湾记者采访。今后,台湾记者到北京市采访,到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申领《采访证》;到各地采访,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申领《采访证》。
修订后的《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将于2003年1月1日起实行,这将进一步方便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为台湾记者与大陆各地的新闻交流提供更为便利的条件,体现了我们对推动两岸新闻交流发展的诚意。国务院台办作为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的主管部门,将一如既往地采取积极措施,努力创造良好的条件,为台湾记者的采访提供更高效、周到的服务,促进两岸新闻交流的发展。
海峡两岸的新闻交流,有利于加深两岸同胞的了解与沟通,有利于增进两岸同胞的感情,推动两岸关系的发展和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对此,我们一直是持积极推动的态度。各地、各部门在接待台湾记者采访中,也是积极提供帮助,努力予以各种方便。但是,目前两岸新闻交流的现状并不令人满意,发展还很不平衡。大陆记者赴台采访的人数只是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人数的二十分之一,相差悬殊。我们对台湾媒体来大陆驻点采访没有限制,目前经批准在北京、上海、福建等地驻点采访的台湾媒体已有9家,另有两家台湾电视台的驻点申请也在受理之中,而大陆媒体获准在台湾驻点采访的只有4家,中国新闻社的赴台驻点申请迄今未获批准。台湾当局对大陆记者赴台采访,还设置了许多障碍,采取不合时宜的限制政策,严重地影响了两岸新闻交流的正常发展,引起了包括台湾新闻界在内的两岸新闻界的普遍不满。11月17日,台湾当局主管部门负责人发表了不利于两岸新闻交流的谈话,甚至使用了称大陆为“敌对国家”、攻击大陆媒体“为匪宣传”等公然鼓吹“台独”分裂、挑起两岸对立的极其情绪化的语言。台湾当局有关部门还在审批大陆媒体驻点时设置障碍,没有正当理由就不批准大陆媒体记者赴台驻点采访。这种做法,严重地伤害了大陆新闻界的感情。我们希望台湾当局拿出诚意,采取切实措施,尽快取消不合理的规定和各种障碍,确保大陆记者赴台采访的顺利进行,促进两岸新闻交流的健康发展。(完)
《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
(1996年12月1日颁布2002年12月2日修订)
第一条为方便台湾记者进行新闻采访,加强海峡两岸新闻交流,以加深两岸人民的相互了解,促进两岸关系发展,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来祖国大陆采访的台湾记者,是指正常出版和发布新闻的台湾地区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新闻机构的记者、编辑(包括摄影、录像人员等)。
第三条台湾记者的采访工作由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台办)主管。
第四条台湾记者须提前10个工作日提出采访申请。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来北京市采访,由国务院台办新闻局受理、审批;申请到其他地区采访,国务院台办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湾事务办公室受理、审批。
台湾记者申请时应逐项详细填写《台湾新闻记者回大陆采访申请表》,并加盖公章。经审批同意后,持国务院台办新闻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签发的《台湾记者采访审批同意书》传真件办理入境手续。采访时间每次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台湾记者凭《采访证》采访。
台湾记者到北京市采访,凭入境证件到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记协)申领《采访证》。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采访,凭入境证件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申领《采访证》。
台湾记者获准进行跨地区采访,凭入境证件到采访第一站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或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申领《采访证》。
《采访证》为一次性证件,逾期作废。台湾记者进行采访活动应主动出示《采访证》。
第六条台湾记者采访,由中国记协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负责接待。接待单位应事先将采访内容告知被采访的单位和个人,征得其同意。
第七条台湾记者采访应按批准的采访计划进行。延期采访须向原审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获准办理延期采访手续后方可进行采访。
台湾记者在北京市采访而要求增加采访项目的,向中国记协申请;在其他地区采访而要求增加采访项目的,向当时所在采访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申请。
第八条台湾记者因采访需要携带广播、电视、摄影等器材入境,应持中国记协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开具的《器材通关批准书》和保函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境手续,并于出境时原物如数带出。违者,由有关部门照章处理。
第九条台湾记者采访应当遵守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不得歪曲事实,制造谣言,或以不正当的手段采访报道。
第十条经批准进行正常采访活动的台湾记者,受国家法律保护;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不得进行与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以探亲、旅游等名义入境,未按规定办理采访手续和未领取《采访证》的台湾记者,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采访活动。如有违反,将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罚,触犯法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台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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