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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查封扣押财物不得超30日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03日02:17 信息时报

  《广东省无照经营处罚条例》草案修改稿新增对执法部门的处罚规定

  本报讯(记者 廖颖谊 通讯员 任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私分被查封、扣押的财物。这是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无照经营处罚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新增的规定。

  对比《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新增了一些规范执法部门在查处无证照经营时的执法行为的规定,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动用、调换、损毁或者私分被查封、扣押的财物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对当事人的财物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可能影响取证时,可以先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但必须在三日内补办批准手续。查封、扣押财物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被查封、扣押的财物经认定不属于直接用于无照经营的,应当将拍卖、变卖所得退还当事人。

  《条例》草案修改稿中还重新明确了对以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其他无照经营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而被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或者被查处后继续从事无照经营的,没收其用于无照经营的物品、工具、设备。

  此外,《条例》草案修改稿中还规定了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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