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新增迟交水资源费要交滞纳金等规定
本报讯(记者 廖颖谊 通讯员 任宣)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的将要交滞纳金,这是昨日提交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审议的《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新增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该《条例(草案修改稿)》中的新规定,广东将加大对擅取地下水的处罚,最高罚款金额从原来的5万提高到10万。
《条例(草案修改稿)》中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取不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该《条例(草案修改稿)》中还提到,取水户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广东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省管水利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省管电力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取水口在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管水利、电力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由民族自治地方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取水口在本行政区域的市管水利、电力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以及在未设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区域内取水的水资源费。
此外,违反上述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才拖欠水资源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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