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8岁的小王急着跑去厕所,偏巧坐在前面的同学伸出脚抓痒,将奔跑中的小王绊倒并折断门牙。为此,小王同学把小姜同学、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承担治疗费45445 元、误工费2850 元、交通费90元和精神损失费2万元。日前,静安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学校和挠痒的同学均无过错。
开庭审理中,小姜同学称事发当天是晚托班上课时间,自己伸脚抓痒。可小王未向老 师请求,突然起身奔跑,从身后撞到自己造成受伤,过错在小王。
学校辩称,事后校方立即派人探望,还应要求再回学校寻找断牙,因而学校在事发和事后处理上不存在管理不当以及过错。
法院认为,小王被绊倒受伤是事实,但这是一起意外,造成意外的主要原因在于小王未尽避免和消除危险的义务。遵守纪律、不在教室里奔跑,与一个二年级小学生的认知能力相适应,故小王负有自己避免危险的义务。小姜因无法预见自己座位后面有人奔跑,学校在事发前同样难以预见,故均不存在过错。在两被告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小王同学对自己过错承担全部责任。作为小姜同学自愿从情感和道义上给予小王的600元补偿,可予准许,遂作出对诉请不予支持的判决。(记者许洱多通讯员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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