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矿泉水:质量全合格标识需规范
本报北京12月2日讯(记者姚芃)目前,饮用水已成为我国软饮料行业中产量最大的一个品种。国家工商总局近期
组织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北京、上海、广州和成都四城市的9家经营单位经销的瓶装饮用天然矿泉水商品进行了监督
抽查。
根据GB8537-1995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有关标识的要求,产品标签上除必须按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有关规
定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保质期等内容外,还必须标明矿泉水水源地的名称及通过国家(或省级)鉴定认可的批准号、特征
性界限指标、PH值、溶解性总固体、主要阳离子(钾、钠、钙、镁)、阴离子(重碳酸根、硫酸根、氯离子)的含量范围、
含或不含二氧化碳,以及是天然存在的还是人工加入的内容。
本次抽查的9家经营单位销售的17组瓶装饮用天然矿泉水类商品,经检验,样品的内在质量全部合格,抽样检验和
单位抽查合格率均为100%;标识检查的符合率为76.5%。本次抽查结果表明,市场上多数瓶装饮用天然矿泉水类商品
的内在质量是令人满意的,但一些商品的标签标识仍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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