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磊
黑龙江省工商局近日出台政策,详细规定了哪些人在从事个体经营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据悉,全省各级工商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四类人员在从事个体经营时给予优
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2002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其中包括通过废业后再开业的办法,利用家人或他人《再就业优惠证》,在原经营地点重新登记注册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2002年9月30日前已被各用人单位招收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2002年9月30日前已经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并有固定收入的人员,将不再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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