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日讯(记者 王封 通讯员 李庆华 杨延涛)今天获悉,济南市委、市政府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推出多项优惠措施,大力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工商、税务、城建、技术监督、公安、卫生等涉及收取税费的部门联合印制《再就业优惠证》,免费发放到下岗失业人员手中,确保各项优惠 政策落到实处。
减免税费鼓励创业
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凡下岗失业人员个人从事个体经济(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经工商部门批准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税务部门审核,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担保小额贷款
市和县(市)区都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筹集。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核贷的程序,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对于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聘用下岗工可免税
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交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含)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就业困难者有优惠
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再就业资金中按照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多种形式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对符合规定吸纳本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开发适合其特点的社区就业岗位特别是公益性就业岗位,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为所招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之和,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0%为标准,补贴政策期限截止到2005年底。
凡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都要清退后勤服务岗位上的非法临时用工,招用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财政拨款或通过居民交费形成的居民区卫生保洁和园林绿化、停车场管理等公益性岗位,必须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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