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开始实施
云南省低保对象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营可获免征一定期限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利用自有住房从事某些个体经营的可免收5年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普通挂号费。这是从今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中的新规定。
《办法》规定,已失业或者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属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并主动就业或接受有关部门介绍就业。主动就业或者接受有关部门介绍就业的低保对象,自就业之日起3个月内因就业所增加的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低保对象在住房、水电、燃煤(燃气)、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扶持,并针对低保对象制定必要的扶持和优惠政策。工商、税务部门在工商登记、管理和税收方面应当对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的低保对象给予照顾和优惠。低保对象新办信息业、咨询业、技术服务业个体经营的,自开业之日起,其经营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个体经营的,自开业之日起,其经营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利用自有住房从事科技、信息、文化、修理等服务行业个体经营的,自从业之日起5年内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
按《办法》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就学的低保对象减免学杂费及有关费用。低保对象到定点医院或者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时,医疗机构应当凭保障金领取证免收其普通挂号费和适当减免住院及门诊床位费。低保对象到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时,医疗机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对其适当减免医疗费用。
吴晓燕(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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