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市供热办获悉,2002年至2003年度全市热费交缴实施方案敲定,与上一年度的方案相比,该方案对缴纳热费的责任人认定、收费方法及对供热企业的约束等有所调整。
据了解,上年度的热费收缴方案曾规定“热费由房屋产权人及其同居子女、配偶共同交付”,本年度的方案则改为“缴纳热费的责任人为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机关和企、事 业单位职工在我市限定的标准面积的热费,个人和所在单位继续分别承担10%和90%。未进入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热费,由个人和保留其劳动合同关系的单位分别承担10%和90%,超标热费全由个人承担。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热费,全由所在单位承担。此外,市供热办人士透露,本年度热费实行向单位收缴和向职工家庭收缴相结合的办法:向单位收缴,由单位负责代扣代缴职工和单位共同承担的热费;向职工家庭收缴,先由职工家庭垫付全部热费,持收据到所在单位报销。通俗地讲,假如单位不能及时缴付热费,职工个人必须先向收费单位100%缴纳热费。同时,本方案还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质量、服务内容等进行严格规定,除了要求平均室温必须达到16℃和“五公开”外,每万平方米供热面积工作人员不准超2人,以便降低供热成本。
另悉,对社会困难群体的认定范围、标准及缴纳热费的形式等仍在有关部门的紧张核定中,但据方案规定,明年1月31日前,需由财政负责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社会困难群体热费补贴资金全部拨付到位。(李泓 本报记者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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