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谢嘉明 实习生梁丽敏) 低收入者可获免费法律援助,政府法律援助者不履行法律援助的,将被处以停止执业等处罚。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用法律条文明确为低收入者打官司“撑腰”。
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挂牌成立。据统计,到今年上半年止,全区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近2万件。近年来,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日趋强烈,但法律援助制度及 立法相对滞后。为此,广西着手制订法律援助有关法规,并于12月3日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
《条例》规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农村居民贫困标准的,可以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免费法律援助标准的,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缴付相应的分担费用。申请公证法律援助的,应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作者:谢嘉明 梁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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