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桂网-当代生活报百色12月5日讯(记者覃世默)百色一法院在自己的错误行为被上级法院裁定之后,却不肯向当事人“认错”,也不履行11万余元的赔偿费。12月4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听证会,再次“坐诊”这起备受争议的法院赔偿案。
1999年11月23日,田东县人民法院受理了黄某诉鄂某合同纠纷一案。同日,黄某以一栋私人三层楼房的房产证作担保,向田东县法院申请财产保全7万元,要求扣押属鄂某个人所 有的中巴车一辆。田东县法院当日将鄂某的中巴车查封。
查封该车后,因多起其他案件当事人要求同一被告鄂某赔偿欠款,2000年6月17日,田东县人民法院对鄂某已被查封的中巴车进行扣押。并将该车存放在田东县某旅馆停车场交人保管。后鄂某向田东县人民法院交了7万元的担保款,于当年6月27日领回被扣押的中巴车。鄂某拿到车后即将车辆转让给韦某。
此后,田东县法院根据其他执行案件的有关情况,将这7万元分别判给多起其他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2001年4月18日,黄某向田东县人民法院申请,要求鄂某偿还其法律裁定的11万余元欠款,却发现原查封的车已不见,鄂某所欠自己的款难以追回,便对法院的行为提出异议。
2001年7月25日,田东县法院以鄂某转让已被扣押的车辆的行为无效为由,将该车再次扣押,并把车辆以评估价4.446万元卖给韦某,其中支付4万元给黄某。11万元欠款只拿回4万元,黄某又向田东县法院申请,要求认定其对车辆的重复扣押及对该车的处理行为违法。
田东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4日裁定其行为“无错误”且“合理有效”。黄某便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原百色地区中级法院今年7月5日裁定田东县人民法院的行为“违法”。
今年7月13日,黄某依法向田东县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要求,该院逾期未作出任何决定,黄某于11月4日再次提请百色市中级法院裁决。12月4日上午,百色市中级法院就赔偿机关田东县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决定举行听证会。认定田东县法院应作出赔偿,但具体数额有待商定。作者:覃世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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