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分三种期限●受聘人员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聘用单位因故解除合同,要给受聘人员经济补偿
晨报讯 昨日,合肥市市委组织部和合肥市人事局联合下文,对合肥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制将成为事业单位基本用人制度。
据悉,合肥市各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适用该项政策,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不适用。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一般签订3年以上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应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具体聘用期限由双方确定。同时,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其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可以签订。
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间由聘用单位负责管理。受聘人员的工资可在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由聘用单位根据聘(任)用岗位、职务和工作职责确定,原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政策性工资可作为档案工资管理。同时,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此外,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各类福利待遇,并且可以参加规定的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后,受聘人员保留原身份,其流动时可按原身份办理。
此外,聘用单位如果因种种原因解除聘用合同的,要给予受聘人员一定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费。月平均工资高于合肥市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合肥市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王毓江 穆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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