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从12月15日以后,长沙市住宅区或高层建筑的通名命名使用“大厦”、“广场”、“花园”等称谓时,将受到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查。
记者昨日从长沙市地名委员会了解到,12月15日起,《长沙市城市住宅区和高层建筑物等标准地名命名实施细则》将正式实行。其中明确规定“湖南”、“长沙”等词语用在建筑物名称上,须经市地名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命名。地名委员会黄处长说,目前市区中已有的 以“长沙”命名的楼宇今后将接受审查,在此过程中,如未通过地名委员会的考核,那么就有可能被取消这一名称。
根据《细则》规定,住宅区和高层建筑物的标准命名应分为专名和通名两部分。如“××花园”、“××大厦”就是由专名“××”和通名“花园”、“大厦”组成。不得以人名、领导人名以及外文作为地名专名。《细则》还强调,楼宇专名命名一般不能使用企业事业单位名称(包括品牌名称),确需使用时,企业和建设单位要提出申请,经长沙市政府同意后,采取有偿命名的方法获取。
住宅区或高层建筑的通名命名则更为严格。《细则》要求,对于建筑物的命名使用“大厦”、“广场”、“花园”等称谓有着严格要求。通名命名要与楼宇属性、功能相吻合,符合当地习惯,不能使用容易产生歧义、误解及其他含义不清的词语作为楼宇通名。同时,在同一城市或镇域内不能够重名、同音。
记者 尹 丹 文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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