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出差携带的公款被盗,保管钱的职工该负多大责任?昨日,重庆市瑞光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瑞光公司”)和单位原会计汪某再次为汪丢失的4万余元公款赔偿问题在法庭上唇枪舌剑。
2001年12月27日,经瑞光公司总经理的委派,汪去公司所属的铜梁分公司办理有关财务事宜。当晚,汪住在分公司内。次日凌晨,汪发现装有4.3万元公款的提包被盗。虽然及时 报警,但案子久侦未破。两天后,汪向单位出具了一份分期还款的条子,上写明“由于本人不慎,现金被盗,责任在本人。现欠公司被盗资金4.3万余元,由本人负责逐月偿还。”但汪后被单位解聘,未履行还款义务。
今年10月,九龙坡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相关法律和财务制度,汪保管的资金遗失,理应承担其保管不善的民事责任:汪每月支付500元至付清为止。
汪对一审判决大呼冤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还款计划”。汪认为,按照我国《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的会计行为责任主体;现金在公司住所被盗,是公司在财务管理工作上的失职,因此公司总经理应为被盗损失金额承担重大责任,他本人则负次要责任。
记者发稿时获知,汪刚得到铜梁警方通知,说抓到偷包嫌疑人,让汪前往辨认。“如果案件有进展,我们将请求法院遵循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等待盗窃案侦破后,再依据情况确定赔偿责任。”汪的代理人说。(记者 刁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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