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出了车祸,如果驾驶员无力赔偿,车主或所在单位也不愿赔怎么办?记者昨日从交警总队法制处了解到:公安部已于日前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作出批复,进一步明确了事故处理损害调解赔偿期间的责任:驾驶员赔不起时,由车主垫付。
据了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垫付”,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各地交管部门都遇到了相同的难题:由于规定未作进一步细化明确,车主(单位)往往与驾驶员相互推诿,致使受害人不能及时得到赔偿。
公安部就此明确批复:“事故处理损害调解赔偿期间,驾驶员无力赔偿的,应该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赔偿损失后,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依法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重庆市交警总队法制处表示,此批复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批复将赔偿责任明确为车主后,如果驾驶员对车主或所在单位垫付的费用不予支付,所在单位和车主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此举既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垫付者的合法权益。(见习记者 敖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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